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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江苏省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

      江苏省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

      (八届9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)

      第一章  总则

      第一条、为促进我省制冷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,鼓励为我省科技事业做出贡献和取得突出成就的科技工作者,特设立“江苏省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”。

      第二条、江苏省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由江苏省制冷学会设立,由江苏省制冷学会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,秘书处承办具体工作实施奖励。

      第三条、江苏省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实行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扰。

      第四条、本条例根据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》和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》,并结合制冷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。

      第五条、奖励办法

      5.1 江苏省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。

      5.2江苏省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,分为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。

      评奖名额:以上报数量比例、成果水平确定。

      申报奖项如未达到获奖条件或等级,当届空缺。

      5.3 奖励金额

      以精神奖励为主。

      第六条、获奖对象

      江苏省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制冷、空调学科理论与技术研究、技术开发与创新、先进技术推广与应用、高新技术产业化,以及完成重大工程、计划等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。江苏省制冷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
      6.1 创新性突出;

      6.2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;

      6.3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。

      第三章 申报程序

      第七条、科学技术奖需由项目完成单位申报或联合申报;不受理个人和不符合规定的申报。

      第八条、推荐单位: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、江苏省制冷学会各委员会,各省辖市制冷学会。

      第九条、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填报有关材料,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材料不齐全或逾期,不予受理。

     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程序

      第十条、江苏省制冷学会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奖励条例、奖励评审等工作。日常工作由学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。

      第十一条、需进行初评的项目,由办公室负责组建初评专家组,按照规定的评审规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,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的建议。

      第十二条、江苏省制冷学会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终评终审。

      第五章 附则

      第十三条、剽窃、侵夺他人的发现、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,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江苏省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的,由江苏省制冷学会奖励评审委员会撤消奖励。

      第十四条、本办法解释权属江苏省制冷学会奖励评审委员会。

      江苏省制冷学会

      2021年 3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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